各部门、各单位:
《铜陵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5日
铜陵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安徽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三条 加强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为学院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负责学院学风建设的具体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起草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各系部加强学风建设等。学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系部应设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的学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体系,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六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学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科学精神、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各系要为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学院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和工作方式、方法,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管理的全过程,促进我院教师教书育人和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选树优秀科研工作者和优秀科研团队,认真总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以先进事迹感染师生,以优良学风带动师生,以优秀品质影响师生。
第八条 要通过各种学术团体、活动载体、宣传媒体等多种有效途径,丰富我院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拓展宣传教育途径,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努力形成以遵守学术规范为荣、违背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学风氛围。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积极推进建立学术诚信承诺制度,逐步建立我院教师科研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学术评价。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避免考核的短期化倾向,适当延长考核的周期。学院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更加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学院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本单位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学院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学院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独立地开展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调查意见,重要的学术评价需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院所有重要的学术评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要确保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严肃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学院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院根据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向当事人公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学院的调查意见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院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铜陵学院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