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12-11-29浏览次数:340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铜陵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学院

       20121123

 

 

 

铜陵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院鼓励院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院利益相统一。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铜陵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院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学院及各系(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4.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8.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9.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七条  各系部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系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学院捐赠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  各系(单位)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学院捐赠办取得联系,填写并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学院捐赠办存档备案。

  第九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院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十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铜陵学院”(或有关系部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如“土建系沈崇震建筑奖学金”。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捐助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学院帐户,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学院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铜陵学院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系部(单位)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学院捐赠办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院捐赠办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以铜陵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