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03-25浏览次数:548

 

院发〔20158

 

各部门:

《铜陵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经2015312校长办公会通过,于颁布之日起执行。按新办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公务出差,必须填写《铜陵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住宿费标准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文件(见附件2)。工作人员住宿费、高铁票、机票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购买机票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文件要求执行。有关规定可在财务处网页上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铜陵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2.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015323

 

 

 

 

铜陵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文件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部门人员。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学校相关人员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长期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铜陵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火车软席、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及陆上其他交通工具,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及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及陆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车辆)。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的,需事前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签批。自带车辆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自带车辆百公里耗油量标准另行确定)。                      

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高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校不再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享受途中伙食补助费待遇,当天来回的,按一天120元补助标准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第6天起,每天按2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10天以上的,从第11天起,停止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自行用餐费用及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补助费等学校不予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主要为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限额标准包干使用,凭据实报实销,超额不报,低于限额标准不予补足。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自带车辆的,学校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经费预算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没有办理报销手续的,学校财务处不再受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电脑打印有效凭证。

按照安徽省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不得预借差旅费,学校工作人员住宿费、高铁票、机票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各种假票据、手工书写票以及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等一律不予报销。包干补助的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差旅费报销其他零星支出,打卡(公务卡、工资卡)发放,严禁使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视同当天往返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部门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提供虚假发票、不按规定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住宿费、高铁票、机票等大额支出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或票据内容不实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四)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报销差旅费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境外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另行报销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途中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时须同时提交会议、培训通知。工作人员前往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进修学习的,应在学习单位租房住宿,学习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进修学习满一学期的,可报销双程途中差旅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审计、办案、巡视、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发生的差旅费参照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评审、探亲、转业、调动、新参加工作人员外出实(见)习等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同行人员

 

出差时间

   日~       日,共    天。

目的地

 

出差事由

 

使用交通工具情况

1.  乘坐营运交通工具: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2.  单位派车车号:                  司机:                

3.  自带车辆(需注明车号):                

领导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校领导审批):

对方单位接待情况

1.  对方是否安排就餐:是□,否□;是否交纳伙食费: 是□,否□;

2.  对方是否提供车辆:是□,否□;是否交纳交通费:是□,否□;

3.  会议或培训等活动主办方是否统一安排食宿: 是□,否□;

自付伙食费:是□,否□;是否自付住宿费:是:□,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使用交通工具情况和对方单位接待情况可待出差结束后据实填列;

2.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为学校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的费用;

3.本表应在出差之前审批,作为报销凭证的组成部分。

 

 

  

附件2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天津

450

320

河北

450

310

山西

480

310

内蒙古

460

320

辽宁

480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450

310

黑龙江

450

310

上海

500

350

江苏

490

340

浙江

490

340

宁波

450

330

安徽

460

310

福建

480

330

厦门

490

340

江西

470

320

山东

480

330

青岛

490

340

河南

480

330

湖北

480

320

湖南

450

330

广东

490

340

深圳

500

350

广西

470

330

海南

500

350

重庆

480

330

四川

470

320

贵州

470

320

云南

480

330

西藏

500

350

陕西

460

320

甘肃

470

330

青海

500

350

宁夏

470

330

新疆

480

340